人身权的类型。
制定人身权法也必然涉及人身权的具体类型。如何对人身权进行分类?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在俄罗斯,家庭法被认为是私法中独立于民法的部门法。[8]因此,民法中的个人权利不包括亲属关系中的个人权利,通常称为个人非财产权,相当于中国学者所说的个人权利。俄罗斯学者对个人非财产权的分类主要包括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二分法主张个人非财产权分为两类:一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非财产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良好环境权、自由权和个人不受侵犯;二是保护自然人社会的个人非财产权,包括姓名权、声誉、尊严和商业声誉、私人生活权和迁移自由权。《三分法》主张,个人非财产权分为三类:一类是个人非财产权,包括姓名权、声誉和尊严保护权,以及与他们密切相关的谣言驳斥和辩护权;二是保护个人非财产权,包括身体、生命和健康保护、个人面貌和个人肖像;三是保护个人非财产权,包括住所、个人文件、个人生活秘密,还包括律师秘密、医疗秘密、公证行为和调查行为秘密、存款秘密、个人沟通秘密、公共信息媒体获得的信息秘密。《四分法》主张,个人非财产权分为四类:一是保护个人身心福祉(完整性)的个人非财产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良好环境权;二是保护个人在社会中的个人权利,包括个人面貌和声音、声誉、尊严和商业声誉;三是保护个人自治权(个人生活秘密和非侵权);四是保护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中国学者通常认为人格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对于人格权,有些人主张区分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分为不同类型。有些人主张不区分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直接将人格权分为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精神人格权分为三种类型:标准形式、自由和尊严。人格权分为四类:一类是物质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二是标准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和法人名称权;三是评价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和信用权;四是其他自由人格权,如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和精神自由)、隐私权、性自主权、生育权、婚姻自主权等。徐国栋教授编辑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在自然人法编辑中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权附属人格权。附属人格权是依附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荣誉权。其他独立人格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护自然人的自然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家庭权(包括婚姻自主权、贞操权、生育权、收养权、家庭成员照顾权和保护权);二是保护自然人的社会人格权,包括平等权、姓名权、肖像声音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私生活权和所有权。法人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10]这类似于俄罗斯学者的二分法。马俊驹教授在《人格权立法制度与基本类型》中主张人格权分别编制,设计包括八章:第一章一般规定(人格与身份);第二章完整(相当于物质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第三章人格标志(相当于标表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声音权;第四章人格尊严(相当于精神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荣誉权、知情权、环境权、精神纯洁性;第五章人格自由(相当于精神人格权),包括身体自由、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住宅自由、性自由、工作自由,意思决定自由、通信自由,表达自由、创造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第六章法人人格权,包括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荣誉权、法人秘密权;第七章特殊人格权,包括人格商品权、器官捐赠权、死者人格权;第八章确定人格和身份,包括户籍和身份证、身份登记和效力、身份公证。[11]杨立新教授在《人身权法》中将人身权分为人身权和身份权。他主张,人格权的基本分类应分为三类:一般人格权、精神人格权和物质人格权。物质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精神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包括法人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和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所谓其他具体人格权,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律界也没有普遍有普遍认可的人格权,如精神纯正权、理解权、谈话权、尊重个人情感权、个人信息情报权、知情权等。身份权的基本分类分为亲属法和非亲属法。前者包括配偶权、亲属权和亲属权;后者包括荣誉权、人身权(在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科技成果中也有这些权利)和监护权。
上述学者的分类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各有道理。从学者的分类可以看出,人格权和身份权很难完全区分。例如,虽然马俊驹教授设计的人格权编辑不包括身份权,但在第一章规定了人格和身份后,第八章还规定了身份的确定。徐国栋教授所述人格权中的一些家庭权实际上是一些学者所称的身份权(如家庭成员享有照顾的权利)。在徐国栋教授看来,杨立新教授所称的知识产权人身权(作者身份权)属于附属人格权。因此,笔者认为,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立法分类不应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上进行,这可以由学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