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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请求权不能被侵权所取代吗?

时间:2022-03-31 20:19:01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人身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事实上,民法界都承认人身权利。学者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如何在民法典中安排人身权利。例如,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在总则编制的自然人一章中规定了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遗体保护、死者人格保护等;亲属之间的人身权和监护权规定在亲属编制中。王立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将人格权作为一个单独的编辑,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其他人格利益等。;监护权规定在一般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亲权等规定下,可以作为婚姻和家庭的独立编辑。如果人身权法和其他人身权法可以处理呢?

(1)《民法通则》不规定主体人格的权利和监护权(包括保护),这些内容规定在《人身权法》中。主体人格的权利属于人身权法中没有对方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属于人身权法中有对方的人身权利的一种。《民法通则》必须规定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也需要设立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人和监护人,但只规定监护人为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资格、监护权的内容、监护权的行使、监督的变更、终止等内容应当规定在人身权法的监护权中。《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的有关规定显然不符合《纽约时报》的要求,可以借机制定人身权法,修改和丰富有关规定。

(2)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也属于无对方的人身权,应当在人身权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由于知识产权的开放性,不同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内容差异较大,这些人身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人身权法可以引起性条款规定知识产权人的人身权,以宣示该权利的性质和意义。

(3)配偶权、亲属权和亲属权属于有对方的人身权,应当在人身权法中规定,而不是在婚姻、家庭法或者亲属法中规定。婚姻家庭法(或者亲属法)可以规定有关此类人身权变更的法律事实(如婚姻、离婚、同居条件、收养的建立、收养的终止等)。与人身权利有关的财产关系和所谓的派生人身关系规定在婚姻和家庭法中。虽然这种安排不足以将权利与发生的法律事实分开,但由于这些权利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社会存在的权利(强调人身权利的绝对性),变化的事实也是婚姻和家庭关系变化的事实(突出这些权利的相对性),分开规定两者并非不可能。

(4)《人身权利法》规定了人身权利请求权。《人身权利法》应当设立一般规定。一般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定无对方人身权的开放性;二是规定有对方人身权利的类型和法律性质;三是规定人身权利请求权(人身权利保护)。人身权利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当人身权受到侵权时,受害人享有侵权请求权。笔者认为,人身权利请求权不能被侵权请求权所取代,就像物质请求权不能被侵权请求权所取代一样。人身权利法应当规定人身权利请求权。法律还应当明确规定,侵犯法律未明确规定权利的人身利益,只有侵权人故意发生侵权请求权。

(5)《人身权法》制定后,《民法典》编制时,人身权法应当在总则编制后,在其他编制前编制。制度安排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人身权是与主体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是与主体主体性有关的权利,所有其他权利的主体都离不开人;第二,人身权属于绝对权。财产法部分应当按照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债权法的制度安排。物权、知识产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