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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素

时间:2022-05-18 23:01:28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定的基本内容。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内容,对司法适用有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必须准确掌握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的基本内容,并按照这些规定准确适用法律。

(1)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原则。它要求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而不是学者所说的:包括两种责任,即医疗机构(仅限于法人)的雇主责任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前者采用替代责任原则(不考虑过错),后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5]作者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和个人诊所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外。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没有一定的表达模糊性。[6]一些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确定了医疗侵权赔偿的归属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医疗损害侵权属于一般过错责任,不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7]这种意见基本正确。

(2)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要素。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素。[8]学者对本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素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学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需要考虑三个组成部分: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9]一些学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素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断和治疗行为、患者的损害、诊断和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10]一些学者还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素是非法诊断和治疗行为,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等个人权利,损害患者或其近亲,损害诊断和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11]这些意见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综上所述,作者同意以下四个要素是医疗损害责任的组成部分:(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非法诊疗行为;(2)患者受损;(3)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3)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替代责任。所谓的替代责任,是指行为人第三人有特殊关系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12]替代责任不是简单的雇主责任,[13]当然,雇主责任并不是所有的替代责任,只是替代责任的一种类型。《侵权责任法》不采用雇主责任的概念,而是采用雇主责任的概念。[14]因此,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15]是不正确的。

个人诊所在诊疗活动中承担的责任也是替代责任,因为个人诊所也是注册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损害纠纷时,受害人仍向个人诊所提起诉讼,即使个人诊所只有一名医务人员。只有非法行医的医生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个人才应当承担责任,但不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而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16]

(4)医疗损害责任请求权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为所有医疗损害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采用不同的方法:(1)本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应当直接适用,确定赔偿责任,如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2)《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未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如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应当直接适用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3)对于已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请求权基础的具体医疗损害责任,如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应当作为请求权的基础。上述后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提起诉讼,即根据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应当依任。例如,救护车急救延误对患者造成损害,妇产科医院对产妇抱错孩子造成亲权损害,医疗机构未履行急救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可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