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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法律自由不是绝对自由

时间:2022-05-17 23:29:01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家庭成员之间的爱和亲情,无回报的努力,以及没有对价关系的相互支持和继承,使家庭成为所有社会中最古老、最独特的自然社会[1]。这个自然社会的伦理价值是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利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实现家庭的幸福和和谐。

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所谓的家庭和繁荣,世界在国家,国家在家,如果我们承认家庭的价值,承认家庭是社区、社会和国家的基础,是安全、公平、凝聚力的社会核心,国家和政府出台的所有法律和公共政策,应尊重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给予亲属特殊意义,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家庭价值,鼓励家庭成员和谐相处,珍惜家庭生活,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适用的重要原则,但许多国家在遗嘱继承中建立了特殊的保留制度,限制了遗嘱自由,即遗嘱人在处置遗产时必须为特定的近亲保留一定的份额。通过保护特定近亲的继承期望,保护近亲的伦理价值和继承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实现家庭养老和育儿的功能。

特殊保留制度及其伦理价值。

特殊份额制度主要适用于大陆法律国家通过对特定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自由的制度。也就是说,法律规定,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特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不保留特殊权利人的法定份额法定份额,其相应部分的遗嘱处分将无效。特殊份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律的非义务遗嘱告知。遗嘱人必须为其近亲保留法定继承份额。否则,由于遗嘱人严重未履行法定义务,因忽视近亲而侵犯近亲,执法官有权以非常方式撤销遗嘱的法定继承份额,在优士丁尼之前的法律中是非遗嘱继承份额的四分之一。优士丁尼规定,如果法定继承人为四人或少于四人,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为1/3;如果超过四人,则为1/2[2]。《不符合义务遗嘱的通知》发展为特殊保留制度,并继承了后世大陆法律系统的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和日本,明确规定了特殊保留制度。《瑞士民法典》第470条规定,被继承人有直系卑血亲,父母或配偶为继承人的,对继承人特殊保留范围以外的财产有遗嘱处分权。第471条规定,直系卑血亲的特殊保留份额为其法定继承权的3/4;父母中任何一方的特殊保留份额为其法定继承权的1/2;仍然生存的配偶的特殊保留份额为其法定继承权的1/2。《德国民法典》第2303条规定,特殊保留权利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父母和配偶,特殊保留份额为法定继承人价格的一半。第2305条规定,特殊保留权利人未保留足够的特殊保留份额的,特殊保留权利人可以要求共同保留份额。

根据社会标准的立法原则,建立特殊保留制度,符合社会标准的立法原则,可以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平正义、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虽然各国对特殊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保留的应继承份额有不同的规定,但都反映了限制遗嘱自由、防止遗嘱人肆意行事、考虑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突出了社会标准的立法理念。遗嘱自由是民法自治精神的体现,但法律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正如拉伦茨所说:伦理人格主义以每个人都有自主决策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为出发点,将尊重每个人的尊严提升到最高的道德命令。然而,仅仅依靠这种人格主义,而不添加社会伦理因素,就不能建立一个法律体系,甚至建立一个私人法律自由的社会伦理价值也不够。

特殊份额制度的设置是基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身份关系,不考虑继承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并明确规定特殊份额的继承份额。其本质是保护特定近亲的继承期望,目的是维护亲属身份的伦理价值,保护近亲的继承权益,从而维护家庭的稳定,实现家庭养老和育儿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