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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属于私人权利的范畴

时间:2022-05-07 12:01:45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1、中国《着作权法》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列为两项独立权属于重复分类。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被扭曲、篡改的权利。在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制度设计中,作为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一些学者认为,作品的完整性与修改权密切相关[22]。笔者认为,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修改权在概念内涵和延伸上没有太大区别。根据我国《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原则上应由作者本人行使,但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修改,客户一般是作者信任的人;保护作品完整性是指作者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如果他人歪曲、篡改作者的作品,必然会修改作品,通过这样或那样的修改,以达到歪曲、篡改作者作品的目的,没有修改,就不会有歪曲、篡改的问题;同时,如果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修改作者的作品,就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损害作品的完整性。一些学者指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两个方面。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相反,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删除或歪曲自己的作品。[23]事实上,这两项权利原本属于同一项权利。立法者人为地将其分为两项权利,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完整性,而且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因此,在今后修订《作权法》时,这两项权利可以合并为保护作品完整性。

二、我国《着作权法》表示,作人身权的权力内容不准确,内容限制不到位。

《中国版权法》以定义的方式解释了个人权力的权力内容,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其任务是指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殊属性,从而明确概念的内涵[24],定义规则要求定义应尽可能抽象,但这种抽象的定义,不可避免地不能准确地完整、清晰地表达作者的权力内容,会出现权力内容表达不准确等缺陷。例如,《中国版权法》对签名权的表达并不准确。《版权法》规定,签名权是显示作者身份、作品签名权,规定作品签名不应包括作者不签名。然而,立法者的初衷应该是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签名或不签名,也有权决定签名真名、假名、笔名或艺名[25]。是否签名是作者的意志。因此,在今后修订《作权法》时,可以将签名权表示为作者资格和作品签名权。

作者的个人权属于私人权利的范畴,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来限制私人权利。中国的《作权法》确实限制了作者个人权利的权力内容,但这些限制并不到位。例如,如果作者的签名可能损害合法用户的利益,并且立法者倾向于合法用户的利益,则有必要限制作者的签名权;在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方面,如果作品的合法用户需要根据更合适的理由改变作品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应限制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对于这些应该受到限制的权力内容,现行立法没有给予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