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完善刑诉法,保护被追诉人权。
(1)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涉及刑事司法部门,还涉及被告、辩护人,甚至受害人、证人,因此需要处理各部门和诉讼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为了彻底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建立非法证据收集的监督机制。首先,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一是具体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二是排除超期拘留或剥夺律师会议、标记、调查等权利的证据。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非法证据收集行为。一是通过检察院的监督权监督调查机关的非法证据收集行为,检察院可以依法审查案件数据,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有关部门更换案件处理人,立案调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监督。二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权来监督调查机关的非法证据,必须是调查机关的合法有效证据。法院应当组织控方和辩方在检察院起诉后开庭前展示各自的证据,双方应当核实证据。调查机关必须派人出庭询问有异议的证据。
(2)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证明自己的罪行,在接受审讯和审判时有沉默的权利,不得因沉默而得出不利结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供认,证据充分确实,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但没有给予被告沉默的权利,但规定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问题。中国的调查机关被赋予了强大的调查权力,而嫌疑人的权力很弱。如果不给予沉默权,就不能保证嫌疑人的人权,也不能完全禁止刑事强迫供词。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不仅可以保护被起诉人的人权,而且有助于消除传统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有效抑制刑事强迫供词的发生,还可以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保护人权。
(3)努力建立人民陪讯制度,遏制刑讯逼供。
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制度,除指定法官外,还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选择普通公民参加审判,陪审员只对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在调查阶段,律师作为嫌疑人权益的维护者,往往被调查人员拒绝,民主选择的陪审员中立,不受控方和辩方的抵制,可以监督审判的合法进行。因此,建立人民陪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以抑制刑讯逼供。当然,有些人会说,记者没有专业的调查知识,可能会影响审讯的效率,作者认为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记者可以只陪审讯,甚至记者的工作只负责合法合理的审讯过程,只看不问。这不会影响调查和审讯的效率。通过人民陪审制度,可以在阳光下进行审讯工作,有效保护被起诉人的人权。
简而言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贯彻宪法精神,保持宪法权威的高度,保护人格权利和自由作为刑事诉讼的最终立足点,综合考虑社会价值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实体公平、程序公平和我国基本国情,保持适度平衡,加强人权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使每个人的权力不受侵犯,刑事诉讼真正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