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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有三类

时间:2022-05-18 23:01:12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部分接受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定的调整。

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部分不能涵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对这部分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没有调整作用。医疗机构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医疗产品的过错或医疗产品缺陷应承担最终责任,仍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内,仍由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调整。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不在第五十四条的调整范围内,因为它没有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要求。发生这种情况需要追究侵权责任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侵权责任法》第7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中,除第54条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外,其他10条中有8个半的规定由第54条调整,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必须调整;另一半不受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的限制,即第64条和第59条的部分。虽然这种解释更受欢迎,但它更准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有三类:(1)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可分为:1)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如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2)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类型;3)医疗损害责任不明确,即第五十六条违反紧急治疗义务,第六十一条违反病历数据管理职责,第六十三条过度检查;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过错造成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过错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3)《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