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论文范文 > 法律论文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功能

时间:2022-05-18 23:00:51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基本功能。

(1)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功能。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功能,学术界尚未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根据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系中的地位和与其他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关系,作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采用了第三种立法,即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具体规定在一般条款的总结下,没有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具体规定也应适用一般条款的规定。换句话说,《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功能是:(1)该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总结了本章具体条款规定的具体侵权行为。例如,《侵权责任法》第9章第70-76条规定的损害责任在一般条款第69条的范围内。(2)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一般条款还包括本章没有具体规定,但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留出法律适用空间,请求权的基础。在具体规定未列出的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侵权行为中,应当适用一般规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例如,除《侵权责任法》第70-76条规定的高风险责任类型外,还有其他高风险责任,法律可能无法耗尽。一旦发生,应适用第69条作为一般规定确定其侵权责任。(3)在三项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中,有两项特殊规定,即一般条款不能涵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不作为一般条款的第五十四条调整,属于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不属于第七十八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

(2)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功能。

根据上述思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主要具有以下具体作用:

1.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包括本条例中列出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在第五十四条下明确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类型,即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这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是《侵权责任法》对具体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规定,第五十四条除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部分内容外。换句话说,法官必须遵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解释这些规定也必须遵守第五十四条,否则就是理解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一项相对特殊的规定。从本条的文字表达来看,这是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医疗产品的中间责任规则,由于医疗产品的缺陷,医疗机构承担中间责任规则和中间责任后的赔偿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产品的损害责任不在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但是,当医疗机构将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应用于患者时,如果医疗产品因自己的过错或自己的过错而有缺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损害责任,并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内。因此,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部分内容涵盖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2.《侵权责任法》第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未明确规定的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为无明确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提供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功能,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也具有此功能。在诊断和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仅因医疗管理过错而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不能纳入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产品损害和医疗伦理损害的任何医疗损害责任。例如,由于管理疏忽,妇产科医院错误地标记了新生儿的身份,并将非产妇的亲生子女交给了产妇,严重侵犯了双方产妇及其丈夫与亲生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构成了侵权责任。另一个例子是,在接受患者紧急呼救后,救护站没有及时派出救护车进行紧急救援。因急救延误造成损害的,也构成侵权责任。这类案件属于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难以纳入上述三种医疗损害责任,但也发生在诊断和治疗活动中,也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管理过错,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完全符合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定的要求,因此应将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直接适用第54条,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3.为《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其他请求权基础规定不明确的医疗损害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其他有关请求权的基本规定不够明确的医疗损害责任,只要符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就应当适用第五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有三种医疗损害责任,即第五十六条的紧急治疗义务,第六十一条的医疗记录义务和第六十三条的不必要检查的诊断和治疗规范的实施。这三条没有规定责任条款,也没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涉及争议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问题:这三种情况发生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如果造成患者损害,应当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在这三种行为中,违反应急治疗义务本身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无法挽救死亡。一般来说,不应追究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但因违反应急治疗义务而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完全符合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定的要求。违反病历管理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也符合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定的要求。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可以推定为医疗技术过错,导致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但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似乎没有理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这些行为本身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责任,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益。如果仅仅因为《侵权责任法》第61条没有规定要求权的基础而不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样,《侵权责任法》第63条也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权的基础,似乎很难追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但是,这种侵权行为侵犯了患者的所有权,造成了患者的财产损失,但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要求。这三种侵权行为均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求,构成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或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应当制裁医疗机构,救济受害人的损害。在这方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一般条款来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这反映了一般侵权责任条款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