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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拆迁实施合同欺诈的犯罪活动

时间:2022-02-12 20:00:24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1、提出问题。

案例1:被告赵、王为非法获得金钱,通过冒充搬迁到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搬迁所得期房,共同寻找人员伪造搬迁协议、身份证、户口簿。2009年12月下旬,被告赵化名为庄到上海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谎称要出售搬迁所得的期房。后来,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联系买方张,赵以上述伪造材料骗取受害人张的信任,2010年1月某日,与张签订总价142万元的购房协议,张当场支付定金5万元。同月28日,张再次支付了66万元的购房款。事后,被告赵将获得71万元的赃款与王平分,并一起潜逃到其他地方。

案例2:被告袁、潘、陆利用城市将开发生产性服务业集群信息,知道村尚未纳入拆迁计划,未经政府批准或意向书,成立北京A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袁、总经理潘、副总经理陆,然后声称村拆迁项目可以承包,通过与近十个个体工程团队签订拆迁协议,合同,共存款37万元以上。

案例3:被告唐某了解到,由于农业园区旅游项目的的开发,上海某区某镇计划拆除某村的农舍。为骗取他人钱财,2009年10月,唐某某虚构了该村16多万平方米的拆迁房屋项目,以共同承包的名义,与被害人上海某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的陈某某签订了总标的170多万元的拆迁工程合同,并加盖了农业发展园区私人刻制公章。随后,以合同项目为由,向陈某某骗取8万元挥霍。之后,为了骗取更多的钱,唐某以虚构拆迁房屋项目分包的形式,提供了上海某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的变更,以公司全权代表的身份将拆迁房屋项目分包给吴某,并伪造了房屋抵押承诺书,以承担上述项目需要向相关领导送礼和预收项目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吴某27万元偿还债务、支付中介费、购买房地产、日常开支等。

二、三起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

(1)主观欺诈行为人。

在三起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欺诈性的,即行为人利用搬迁房屋或拆迁项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要么虚构单位,要么以他人的名义伪造一些虚假文件,签订合同,使受害人产生错觉,骗取金钱。

(2)欺诈的隐蔽性。

在三起案件中,存在拆迁或土地开发的事实或意图,使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一定的客观事实有关,更容易被受害人欺骗。例如,在案件1中,被告王自己确实是一个搬迁家庭,手中有搬迁房屋,赵与王合谋后,以王真实搬迁协议为模式,请人欺诈,同时伪造虚假户籍簿、身份证。在买房的过程中,被告赵还将受害人带到施工现场,告知受害人房屋已建成,并在几个月后交付,这些都是事实。由于伪造搬迁协议中的房屋为9楼,电梯尚未安装,被告赵还将受害人带到二楼。因此,受害人很容易被欺骗,在看完房子后,同一天签署了购买协议,并支付了押金。

在案例2中,虽然村庄不包括在拆迁计划中,但村庄确实需要开发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并在计划和准备过程中;案例3是该镇计划拆除一个村庄的农舍,因为它开发了农业园区的旅游项目。如果受害人根据拆迁合同中的项目位置询问,确实存在拆迁项目或可能存在。此外,为了让受害人相信,行为人还主动将受害人带到项目现场,然后拿出一些真实或伪造的书面文件,更容易欺骗受害人的信任。正是因为这种合同欺诈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它往往会给行为人带来很高的成功率,从而进一步增加行为人犯罪的诱惑。

此外,在这三次合同欺诈中,欺诈行为完全被合法合同的形式所掩盖,方式不需要制造幻觉,是利用动态拆迁与受害人或受害人签订合同,然后要求对方支付押金(案件1和案件2),或以合同项目礼品和预付款为由欺骗受害人的钱(案件3)。这种使用动态拆迁签订合同的犯罪方式,使这种合同欺诈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3)严重的社会危害。

与传统的欺诈犯罪相比,利用拆迁实施合同欺诈的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要严重得多。一方面,行为人在利用土地开发中的拆迁项目进行欺诈时,往往需要数人共同欺诈,形成多人共同犯罪、组织、劳动分工,甚至有一些中介人为嫌疑人的合同欺诈寻找受害人。此外,行为人经常成立一家合法的公司来欺骗另一方的钱,如案件1。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特别是在移动拆迁领域,有大量的个体工程团队,这些个体工程团队有时是独立的个人,一般附属于一些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以工程公司的名义签订,但这些工程团队往往没有实施拆迁的资金和实力,签订合同的目的之一是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来赚取差价,因此,这些工程团队在签订合同或意识到被骗后,使用合法的拆迁合同和合同内容中所谓的高利润,再次分包,以赚取转让差价,也扩大了欺诈的范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