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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社会组织服务采购实施措施

时间:2022-04-11 22:00:03 行政公文 我要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移,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加强社会创新,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采购,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应模式,形成新的公共服务发展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加强社会组织服务行为制度规范,提高社会组织承担能力,实现权力下放、指导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基金会。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道德。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街道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权责明确。

负责组织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服务项目,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按照财权事权统一原则,结合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承担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好。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当向公众公开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相关内容,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平等参与服务供应的竞争选择。

(3)公开透明。

坚持公平、公,及时向公众披露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评价方法、服务效果等。加强政府对社会工作服务采购的过程控制,鼓励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和评估。

(4)注重绩效。

街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要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五条街道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者)为:街道各职能部门、下属机构、社区等;法人主体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承担主体。

第六条社会组织参与街道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或者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社会服务和管理事项以及以下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逐步由社会组织承担。

(1)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

1.一些适合社会组织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会工作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助、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教育、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如行业资格认定与准入审计、行业信用建设、行业评估、行业评估、行业投诉处理等;

4.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

(2)履行职责所需的服务。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研究、政策草案、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估、材料整理、会议服务等辅助技术事务;

(3)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应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执行。

第五章采购流程。

第八条街道应当按照灵活、程序简单、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服务。

第九条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程序如下:

(1)项目审批。购买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审批要求,并在街道上进行项目审批。

(2)明确项目采购方法。结合街道实际情况,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是否支持5万元以下的项目;街道委托第三方支持机构购买5万元以上的项目。

(3)提出选择要求。街道向第三方支持机构发出选择要求通知,并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要求、项目资金等,并负责解释。

(4)编制比选文件和比选公告。第三方支持机构应当按照街道要求编制比选文件、比选公告,并送街道批准。

(5)发布比选公告。街道在相关公共平台和网站上发布比选公告。

(6)接受注册。第三方支持机构应当对选定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后推荐注册,街道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的资格,接受注册并进行相应的注册。

(7)提交候选文件。候选人应根据候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候选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街道。

(8)组织选举会议。第三方支持机构负责提出选举现场计划,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选举申请人等人员按时参加。

(9)结果宣传。第三方支持机构负责制定拟中标人的宣传,街道审核正确后,负责比较和选择结果的宣传。宣传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宣传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承担人、项目实施周期等基本信息。

(10)签订合同。对于宣传期结束后确定的承担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街道应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并及时与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11)数据归档。第三方支持机构将整理比选公告、结果公示、申请文件等全套资料,备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根据项目合同,从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社会效益等方面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综合评价应当包括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中期评价和末期评价(中期评价和末期评价统称为评价评价)。其中,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从买方公布的入围社会组织名单开始,到项目实施结束。中期评价和末期评价一般在项目签订合同6个月和12个月后进行。项目实施后,阶段性项目直接进行末期评价。

第十二条街道监督职责。一是协调第三方支持机构指导和审查项目实施计划;二是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对进展顺利、管理规范、效益突出的项目进行观察和学习;三是决定是否支持社会组织继续实施项目,结合第三方支持机构,决定是否支持社会组织继续实施项目。在项目末期评估中,结合第三方支持机构的评估意见作出项目验收决定;第四,在第三方支持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估评估时,给予必要的帮助、支持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评估会议的场地,相关负责人出席并主持评估会议。

第十三条第三方支持机构的监督职责。一是与社会组织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协助社会组织解决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二是协助街道指导社会组织完善项目实施计划,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相应的评价和评价计划;三是通过项目现场监控、受益人满意度调查、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标准化、项目活动专业性、员工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及时向街道提交工作台账;第四,在项目中期评价中,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发布项目整改意见,评价项目前半段社会组织的工作,对是否支持社会组织继续实施项目提出明确意见,在项目末期评价中,及时总结过程监督情况,逐一发布所有项目的书面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机构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组织指出,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进行。社会组织收到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机构指出的问题和警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因客观原因未能整改的,也应当书面解释。拒绝整改的,街道可以强制终止该项目。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建立以下保障机制,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1)加强领导。

建立政府采购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总召集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定期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进相关制度法规建设。街道各部门应进一步改变观念,认真梳理委托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

(2)明确分工。

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分工履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职能转移,明确政府职能转移,共同完善街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项目目录;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资金保障、资金审查等职责;

3.采购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采购服务,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监测评估,项目完成后组织评估验收;

4.便利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制定街道向社会组织采购服务的实施意见,审查社会组织资质,提供供需对接服务,指导和监督采购服务;

(3)加强监管。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制度的建设,促进预算信息的披露,确保预算资金管理的安全、标准化和有效性。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标准化管理和使用,不得拦截、挪用、拘留。采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披露采购服务的相关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应当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告。建立政府采购服务承担主体信用机制和退出机制,欺诈、财务资金等违法承担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将有关组织列入社会组织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承担街道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六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服务项目,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预算部门自行采购,都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街道支持,培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十八条所有服务项目的采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意见中的要求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于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