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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利用DSM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

时间:2022-02-13 20:46:33 经济论文 我要投稿

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tlementmechanism,简称DSM)将过去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变为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实力不均造成的不公。然而,中国使用DSM的现状并不理想。本文将讨论中国使用DSM的相关情况,然后讨论其原因,以便研究未来提高DSM应用能力的效果。

首先,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

2001年,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入世后,中国可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截至2010年8月1日,中国共参与98起世贸组织案件,其中7起为上诉人,18起为上诉人,71起为第三方。

在中国的上诉案件中,中国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的第一起上诉案件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件。从上诉时间来看,2002年、2007年、2008年、2009年、3次。从案件结果来看,一次结案,其他6Setlementmechanism,简称DSM)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实力不均造成的不公。然而,中国使用DSM的现状并不理想。本文将讨论中国使用DSM的相关情况,然后讨论其原因,以便研究未来提高DSM应用能力的效果。

首先,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

2001年,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入世后,中国可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截至2010年8月1日,中国共参与98起世贸组织案件,其中7起为上诉人,18起为上诉人,71起为第三方。

在中国的上诉案件中,中国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的第一起上诉案件是2002年3月26日钢铁产品出口美国的保障措施案件。从上诉时间来看,2002年、2007年、2008年、2009年、3起。从案件结果来看,一起案件结案,另外六起案件未结案。中国赢了这个案子。胜诉率为100%。在被上诉人中,5起被上诉人为美国,2起被上诉人为欧盟。可以看出,争议对象非常集中,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争议方面,被上诉人反倾销争议4起,特保措施争议1起,进口关税争议2起,争议事项也集中在两反一保案件详见表1)。

在中国的上诉案件中,第一个是2004年3月18日由美国发起的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件。从上诉人上诉的时间来看,2004年有一个,2006年有三个,2007年有四个,2008年有五个,2009年有四个,2010年有一个。中国似乎已经过了上诉的高峰期。从案件结果来看,起案件尚未结案,6起双方达成满意协议,5起失败。在上诉方面,美国上诉8起,欧盟或欧盟上诉4起,加拿大上诉2起,墨西哥上诉2起,危地马拉上诉1起。争议主要涉及税收(1宗)、影响货物进口的措施(3宗)、知识产权上诉(2宗)、服务贸易上诉(7宗)、原材料出口限制上诉(3宗)、反倾销上诉(1宗)(详见表2)。

作为第三方,中国共有71起WTO案件,其中8起已经结案,其中3起已经谈判结案,4起被申诉人实施补救措施,1起已经授权报复。

第二,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利用DSM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中国已开始学习利用DSM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特别是中国出口产品的两反一保纠纷,以维护出口商的合法利益。特别是,2002年对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的胜诉具有划时代意义,为中国未来利用DSM解决中国企业不公平待遇案件留下了成功经验。事实也证明,中国使用DSM的能力也在增强,使用贸易规则的能力也在逐渐成熟。例如,在2009年中欧碳钢紧固件贸易争议案中,中国积极使用世贸组织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然而,中国使用DSM的情况仍然不理想。投诉和应诉能力差,未能积极、熟练地使用DSM来保护中国的利益。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中国的投诉率很低。中国有许多外国两反一补案件,是世界上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根据世贸组织的数据,1995年至2008年,世界上共发起了3427起反倾销调查,其中2190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中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677起,占全球反倾销调查的19.8%;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479起,占世界反倾销措施的21.9%。据统计,DSM裁决的反倾销纠纷大多有一个共同点,即调查国在不同程度上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然而,由于两反一补纠纷,中国只有5起上诉案件,年均0.56起,远低于中国遭受的两反一补案件数量。上诉能力远远不能满足中国的要求。自1995年以来,美国主动上诉的案件达到96起,是中国的12倍。

第二,投诉涉及的世贸组织协议范围较小,国家数量较少。中国的投诉集中在两反一保——中国遭受最多的不公平领域;诉讼涉及非关税贸易壁垒、反倾销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服务贸易纠纷。投诉对象集中在欧洲和美国的两个贸易伙伴,并被美国、欧盟或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危地马拉等五个国家或地区投诉。可以看出,中国只能对最有害的领域和国家进行攻击和防御,攻击和防御能力不高。

第三,中国更依赖谈判程序。中国参与了一起上诉案件和6起上诉案件,分别占中国上诉案件和上诉案件数量的14.3%和33.3%。美国共参与DSM案件285起,上诉案件96起,其中谈判案件16起,占16.7%;作为上诉案件110起,其中谈判案件3起,占2.7%。可以看出,中国作为上诉案件的谈判结案率较高。正是由于过于依赖谈判程序,许多中国参与的案件的结果不公平。例如,在2004年中欧谈判出口配额纠纷案件中,中欧在谈判程序的最后一分钟达成协议,欧盟得到了从中国进口的保证。根据协议,2004年欧盟钢铁行业可以获得至少450万吨来自中国的焦炭,这不仅与203年持平,而且中国同意取消出口许可费。在这种情况下,欧盟没有明确说明中国如何违反WTO规则。

第四,败诉率高,胜诉率低。胜诉案件占中国申诉案件总数的14.3%,败诉率为42%。胜诉案件数为零,败诉率为58%。在美国的上诉案件中,胜诉40起,胜诉41.7%,败诉6起,败诉6.3%。在上诉案件中,41起败诉,败诉37.3%。只有6起是争端解决小组认定美国不需要采取补救措施,胜诉率为5.5%。中国的胜诉率远低于美国的胜诉率。事实上,中国唯一的胜诉案件——美国钢铁保护措施案件之所以能够胜诉,并不是因为中国的DSM应用能力高,而是因为欧洲、日本、韩国等国与美国的对抗和舆论压力。可以看出,中国还没有真正掌握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诉讼技巧,也没有独立上诉和应对诉讼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