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目前,我国使用DSM的原因有很多。由于我国入世时间不长,使用DSM的能力较弱;DSM本身存在缺陷,难以保证发展中国家权利的实现。
1.我国参与者的能力有限。参与世贸组织案件需要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专业人员的合作才能成功。中国在这些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作为参与者,代表中国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的是商务部世贸组织缺乏技术贸易办公室,这是不合理的。此外,该公司负责许多事务,人力不可避免地不足。大城市设有16个地方世贸组织事务中心,未能满足中国大多数企业的需求。其次,政府未能与企业无间合作。无论是上诉还是上诉,政府都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材料才能成功证明,但中国没有系统的操作手册供企业参考。目前,中国出版了《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基计基本工作手册》、《对外贸易企业财务管理》、《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手册》、《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手册》、《对外经济贸易企业保障措施仍较少。第三,行业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并不完善,不能在应对投诉方面发挥良好的组织作用。例如,纺织行业,中国遭受反倾销,保障措施较多,但行业协会未能为企业提供相应的详细信息,如相应的法律法规、世贸组织规则、企业提供的信息、具体联系方式等,相关企业未能从行业协会获得所有系统信息。最后,缺乏DSM专业人才。中国严重缺乏世贸组织专业人才。面对大量的外国两反一补案件,国内企业迫切需要大量的世贸组织律师、世贸组织专业会计等人才。目前,世贸组织律师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人数非常少,远远不能满足中国企业和政府的需求。
2.缺乏系统的案前准备。充分准备是胜诉的必要前提。在WTO规则和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准备方面,我国不仅缺乏全面、开放的WTO数据库,还缺乏对主要WTO成员法律的系统研究。目前,我国WTO专业网站主要包括WTO/FTA咨询网(HTTP:////chinawto.mofcom.gov.cn/)、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等。但是专业网站缺乏方便有效的搜索功能,数据缺乏系统性,缺乏深度,缺乏有影响力的论坛供企业等有需要的人讨论和回答。在事实材料准备方面,准备不足,影响了我国的举证工作。由于DSM规定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方,在上诉前必须收集整理证据,并提出对方违反世贸组织协议并侵犯我们利益的确凿证据。作为投诉人,我们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据是利用专家组程序解决争端的基本准备工作,有助于我们在专家组程序中赢得主动权。详细、全面的证据要求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法律界密切合作,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协作机制。
3.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和外交战略导致中国倾向于协商结案。中国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避免诉讼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之一。此外,国际关系复杂多变,涉及政治、经济等方面。选择谈判和谈判的效果可能比严格的DSM更长远。因此,中国更喜欢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来结案,而不是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例如,2004年10月24日,美国将限制中国出口的棉袜、化纤袜和羊毛袜的数量。自2005年以来,中国袜子的增长率限制在7.5%。摩擦双方进行了七轮贸易谈判,涉及纺织品出口60亿美元和70亿美元,这是近年来中美之间最大的贸易争端。争议的谈判结果剥夺了中国应得的权利,使中国开放了农产品和服务贸易市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前的外交概念影响了DSM在中国的应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交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以二十八字政策为战略。因此,中国在许多世贸组织实践中也实施了这一战略,DSM的应用也是如此。18起上诉案件中有9起,占50%。
4.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存在问题,使我国难以胜诉。案件的输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事实是否有利。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原因之一是失败率高。在立法方面,我国法律已经修订了10年,基本符合世贸组织规则。部门规章制度制定的有关规定是我国败诉的主要原因。例如,在2006年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起诉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案件中,欧盟认为中国发改委200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零部件和汽车进口管理措施(第125号令)、海关总局第4号文件中确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构成汽车识别规则(2005年4月1日生效)等相关实施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在执法方面,我国政府需要从过去的权力标准转变为过去的权力标准。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最大的挑战实际上是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挑战。中国传统的执法模式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在司法方面,中国的司法在国外也被认为是不公平和不公平的。因此,我国上诉案件的速度较高,也倾向于选择谈判程序。
5.DSM本身存在缺陷,影响中国充分利用DSM解决争端。DSM取代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克服了许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缺点,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执行期限太长。根据规定,从向DSB提起诉讼到最终结案,最长可达27个月。当救济方法最终实施时,相关受害者往往受到实质性影响或损害。第二,执行制度中的报复制度存在缺陷。弱国和小国很难有效利用报复。第三,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不够。虽然DSU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作出了八项倾向性规定,但许多都是出于道德和宣言承诺,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很容易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失败。由于制度缺陷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政府应该采取更有利的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而不是更有利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