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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身权制度设置的具体缺陷

时间:2022-05-07 12:02:06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人身权制度设置的具体缺陷。

中国《着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的修改符合社会生活和国际交流对著作权法的新要求,也缓解了国内著作权人强烈呼吁修改著作权法不合理规定的压力,使我国著作权法制度走向现代化迈出了重要一步[12]。但由于著作权制度本身存在的设置缺陷,我国著作权法相关人身权制度存在缺陷,未来应充分考虑著作权法的修正。

(一)中国《着作权法》对作人身权与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自相矛盾。

民法理论认为,个人权利的作用在于控制自己的个性和身份,因此它属于控制权。同时,它也属于绝对权利。个人权利与其主体不可分割,不能转让,因此是独家权利[7],我国《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作权所包含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其中第(1)至(4)项为作人权利,第(5)至(17)项为作人权利。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作权人可以允许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根据本规定,第(5)至(17)项的产权可以允许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可以获得报酬;第(1)至(4)项的个人权利不属于可以允许他人行使或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的范围,即个人权利不享有许可使用权和依法转让权,个人权利与主体不可分离,与民法观念不冲突;但事实上,我国《作权法》个别条款的规定并非如此。在某些条款中,作人权利与主体之间存在矛盾。例如,《中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本规定,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签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因此,作者的所谓出版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与作者分离,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的方式制作电影的作品的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签名权,并有权根据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本规定,影视作品的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签名权,规定影视作品的作者个人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也与作者分离,属于制片人享有。这些条款的规定使原本应该属于作者的个人权利,立法者通过立法的规定将作者的个人权利与其主体分离,由他人享有。因此,中国的《作权法》在作者的个人权利和技术设计上存在矛盾。从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虽然国家版权法原则上否认了作者身权的可转让性,但在立法文件或司法实践中,作者可以允许他人行使部分权利,也可以允许作者放弃部分作者身权[13]。不仅我国版权法的规定存在自相矛盾,而且我国版权法的实施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除签名权外,原作品所有人行使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作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根据本规定,其他三项著作权的出版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可以由作者以外的人享有,作者的身份与作者的主体身份分离,作者的身份也可以由其继承人行使,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身份与主体分离的矛盾规定是现实的,作为立法者,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应采取高超的立法技能,避免法律之间的自我矛盾。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作为作者身份权的署名权由作者享有。这是否意味着署名权也可以与作者的主体分离?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明确,技术上存在矛盾。一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允许他人行使和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但作者的身份权,包括署名权,不能全部或部分转让;另一方面,法律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本条著作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本条款的著作权当然包括著作权,根据本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合同确定主体,这些规定显然与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相矛盾。这些相互矛盾的规定在立法次出现。正是由于这些不严格的立法,甚至矛盾的规定,中国学术界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署名权可以通过约定的方法转移[14];另一种观点认为,签名权只能归作者所有,不能由委托合同确定[15]。因此,法律理论理解的不一致性与立法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