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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第一受让人的权利?

时间:2022-03-31 20:24:32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债权的双重转让。

债权的双重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谁能有效地获得债权主要涉及债权转让和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转让何时对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了应对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目的扩张,债权真正转让的时间是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当债务双重转让时,受让人的优先级应遵循通知第一,权利第一的标准,即债权的所有权应根据债务人收到的转让和通知确定。[8]笔者认为,这一理论是建立在《物权法》出台前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不区分处罚行为和负担的基础上的,但处罚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是学者提炼生活现象的结果,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物权法》吸收了这一更先进的理念,采用了区分处罚行为和负担行为的立法模式。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应与时俱进,严格区分债权转让与债权转让与协议的负担行为,更容易区分和解决问题,也有利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有机统一。《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只有在需要通知的时候才适用于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无效,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债务人,不涉及第三人,债权转让与协议无效。

债权转让的时间一般是在债权转让和协议签订时。虽然债权转让和债务人在转让和通知前无效,但债权转让和处置行为在协议签订时对债权人、受让人和其他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将获得债权,债权人将不再拥有债权。债权人将不属于其的债权转让给他人的,实际上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实际债权人,即受让人拒绝承认的情况下,处分行为无效。一般来说,在债权转让和场合,谁能真正获得债权,应以转让和时间的顺序为准,时间优先人获得债权,这就是所谓的先到后到规则。[9]如果a对C享有债权,a将于2011年7月1日将债权转让给B,然后于2011年7月5日将债权转让给丁。然而,在将债权转让给B后,a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C,而是在2011年7月7日将债权转让给丁的通知转让给了C,直到2011年7月11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转让与协议签订时,债权转让与已对A、B、丁有效,虽然B转让的通知晚于债务人C,但仍能有效取得债权。虽然丁转让的通知先到C,但由于原债权人A无权处分,仍无法取得债权。

更大的问题是,债权转让和通知对债务人有效。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债务人应该向谁履行?笔者认为,对于债务人来说,转让和通知是债权转让的有效要素,因此债务人的履行可以按照通知的顺序进行,这是为了保护善意债务人和交易安全,也是表达转让和法律原则的直接体现。例如,在上述情况下,债务人C向非真实债权人的第二受让人丁履行义务,可以达到偿还的目的。虽然第一受让人B是真正的债权人,但他仍然不能要求债务人C向自己履行债务;如果原债权人A只通知C或只通知C的事实,C只履行已通知的义务;如果原债权人A同时通知B和C的事实,则应根据债权转让的顺序确定履行对象。当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可以通过提取存款等方式清偿债务。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第一受让人,即真正的债权人,可能无法偿还。债务人可以通过履行非真实债权人的第二受让人来达到偿还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第一受让人的权利?由于第二受让人没有真正获得债权,受让人的履行没有法律原因,对第一受让人造成损害,构成不当得利,第一受让人可以要求第二受让人返还不当得利。原债权人与第一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将债权转让给第二受让人,显然违反了与第一受让人的协议,第一受让人可以要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