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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期间存在辩护的法律原因

时间:2022-03-31 20:24:47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通知债权转让。

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应当让债务人知道,以避免债务人不知道真正的债权人为什么,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得对债务人有效。《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可以看出,通知是债权转让和对债务人有效的要素。

(1)通知的主体和方法。

1.通知的主体。从《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含义来看,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应当是债权人(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然而,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大多数都规定受让人可以成为通知的主体。[2]许多学者还批评了《合同法》的规定,认为通知的范围太小。理论上,受让人成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是可行的。只要受让人在通知中出具取得债权的证据,债务人就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没有理由否认受让人作为债权转让和通知的有效性。但在实践中,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很可能通过欺诈手段通知债务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的事实,这对债务人非常不利。即使第三方出具了取得债权的证据,债务人也需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债务人如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大大增加了债务人审查的义务和被欺骗的风险。债权转让和制度不仅要提高债务的转让效率,还要保护转让的安全。从保护债务人和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只行使通知的权利是合理的。如果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和事项,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受让人。

2.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和通知是一种概念通知,应当适用法律中有关含义的规定。[3]《合同法》没有限制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可以认为书面或口头通知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从证据收集的便利性来看,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直接或者邮寄给债务人。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不能交付的,可以通知公告。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案件适用法律第六条第一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国有银行债权,原债权银行在国家或者省级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4]也就是说,最高法院认为,国有银行的债权转让和通知可以通过公告直接送达,无论是否有条件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送达债务人,但这种解释对债务人的保护不好,是否可以推广到普通债权转让的通知有疑问。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国有银行债权转让的通知。对于普通债权转让,如果有直接送达或其他送达条件,不能直接公告送达,以免滥用公告送达造成债务人权利损害。

(2)让与通知的有效性。

如上所述,一旦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就会对债务人产生影响,受让人代替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此时,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受让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债权的缺陷也转移给受让人,债务人可以要求附加在债权上的辩护权、抵销权和其他权利来对抗受让人。这是因为债权转让必须在不损害第三人特别是债务人现有利益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因债权转让而增加或丧失应有的权利,[5]这是债权转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1.辩护主张。《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的辩护。对于这种辩护,应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实体辩护,还包括诉讼辩护。在时间点上,辩护的发生不需要在债权转让之前或之前,只需要在债权转让期间存在辩护的法律原因。[6]例如,在A对B享有的债权转让给C后,债权处于诉讼时效。当然,B可以向C要求诉讼时效已经过去的辩护,因为虽然债权在债权转让之后发生了诉讼时效,但事实的法律原因是在债权转让之前。

实体辩护包括未发生的债权辩护、已消除的债权辩护、同时履行双重合同、先履行辩护、不安辩护、合同无效、撤销、终止的辩护。诉讼辩护包括仲裁优先辩护、约定管辖的辩护和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辩护。然而,并非所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辩护都可以用来向受让人提出索赔。如果辩护纯粹是为了债权人的个人原因,债务人不能用护受让人。[7]善意受让人因债务人辩护而无法实现权利的,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撤销债权转让和协议。

2.抵销主张。《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要求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和债务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比一般抵销更宽松,一般抵销需要双方到期债务,债权转让和债务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抵销条件只是主动债权(债权人)或被动债权(债权人)同时到期,无论主动债权或被动债权是否到期。在其他方面,债务人要求受让人抵销应符合一般抵销条件,即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的标的物类型和质量应相同。当然,在债权通知后,债权人不得抵销受让人。债务人主张抵销造成的损失,善意受让人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撤销协议。

3.表达意见和转让。所谓表达意见和转让意味着,虽然没有债权转让的事实,但转让和通知仍然有效。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规定了表达意见和转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09条第1款规定,当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时,即使不转让或转让无效,也应承认债务人的转让和通知对自己的影响。债权人将向证书中指名的新债权人发行债权证书,并在新债权人提示债务人时准予通知。台湾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使不转让或转让无效,债务人仍可以与受让人对抗。我国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转让制度,但从保护债务人和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应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转让和法律漏洞,应适用法律第49条,让债务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即使债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或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无效或撤销,债务人在此期间,抵销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