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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对人身权的分类是什么?

时间:2022-03-31 20:19:38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笔者主张,立法上对人身权的分类可以分为无对方的人身权和有对方的人身权,然后进一步分类这两类人身权。

虽然人身权属于世界权利和绝对权利,但有些人身权利没有特定的对方,有些人身权利有特定的对方。根据这个标准,人身权可以分为有对方的人身权利和没有对方的人身权利。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有特定对方的人身权利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但一旦发生,它是绝对的),涉及特定对方的利益和相对性;没有特定对方的人身权利不是基于特定对方的存在,没有相对性。

无对方的人身权大多属于学者所称的人格权。根据各权利的功能,可分为以下五类:(1)物质人身权。物质人身权以自然人身体为载体,其主要功能是保护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环境权、安全权等。(2)标准人身权。标准人身权的主要功能是使主体具体、个性化,使其相互区分,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声音权、隐私权、名称权等。(3)评价人身权(尊严人身权)。评价人身权的主要功能是确保主体的社会评价和尊重,包括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等。(4)自治人身权(自由人身权)。自治人身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主体的自由和自治,包括自由权、性自主权、婚姻权等。(5)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智力成果创造者基于创造活动所享有的人身权益,包括作为人身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人身权。除第一类外,上述五类权利均属于精神人身权,因此对某一权利的分类存在争议。例如,隐私权是否属于标准人身权或自治人身权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隐私权属于自由人格权,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从功能上看,笔者认为隐私权的主要功能不是保护自由,而是保护主体的个性化。正是因为隐私权保护主体的个性化,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隐私范围大不相同。具体对方的人身权通常称为身份权。根据对方的范围,可分为配偶权、亲属权、其他亲属权和监护权(保护权)。(1)配偶权是配偶权。另一方是配偶权。另一方是配偶权。在配偶权中,除了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权利外,笔者还主张规定合法同居者之间的个人权利。(2)亲权。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以未成年子女为对手。亲权关系只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里的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包括抚养子女和抚养继子女。亲权还应规定子女的索赔和拒绝。(3)其他亲属权。这是指除配偶权外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亲属的计算、近亲属的范围等内容应当规定在亲属权中。作者主张亲属权应当规定亲属之间的纪念权(祭祀权)。(4)监护权。监护权是监护人享有的权利。如果被监护人是对手,没有被监护人,就没有监护权。未来的立法应将亲权与监护权分开,监护人不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监护人虽然以亲属特别是近亲为常,但并不局限于亲属,因此不能将监护权归入亲属权,而应作为一种单独的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