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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亲属权和个人权的区别

时间:2022-03-31 20:20:06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事实上,身份利益与人格利益、身份权与人格权之间不可能有明显的区别,两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自然联系。从广义上讲,身份是指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资格。身份与主体的社会属性、社会地位和社会地位密切相关。[2]人格权和身份是相互依存的。人格权不能与身份分离,身份反映人格利益。然而,身份的意义、主体身份和人格之间的联系方式和程度在不同的时代和关系中都有不同的表现。例如,在罗马法中,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具有独立的人格。在罗马法中,caput被转移指的是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人格。persona意味着某种身份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时戴的面具延伸而来的,persona也用来指权利主体的各种身份,如父母和监护人。[6]在古代社会,并非所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具有法律人格,可以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具有法律人格,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人格。可以说,在古代法律中,身份决定了人格,而身份也是法律人格的表现。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一种身份关系,而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古代法律中,决定法律人格的身份已经失去了意义,因为生活是平等的,具有法律人格。法律人格的概念自《德国民法典》以来被权利和能力所取代。在现代法律中,人人平等也是基于每个人的社会身份的无差异性。一些学者说,在现代社会,身份的地位发生了以下变化:一是身份不再作为人格的一个要素存在;二是工具意义上的身份从现代民法中消失;第三,身份的名称和意义朝着民主的方向发展。[7]但在现代法律中,亲属关系(家庭关系)并没有以人格独立为条件,仍然保留着古代法律决定人格的痕迹,如妻子的人格和丈夫的人格。在现代民法中,身份往往是指主体在现实中影响权利义务分配的地位。如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企业主、工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身份总是与主体的地位有关,主体的人格独立是构成要素,但并不完全相同。现代民法的身份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先天性或后天性造成的实际地位差异。这种身份是现代法律强调对弱者特别保护的基础。这种特殊保护的目的也是为了确保人格的独立性和平等性,以消除因形式平等合同自由而造成的实质性不平等。因为这种身份只是一种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工具,所以当事人不享有固定的权利。第二,法律赋予特定当事人在特定关系中不可转让的地位或资格。这种特定的关系是稳定和固定的,特定主体在这种身份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主体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如家庭关系中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当事人基于这种特定身份所享有的权利通常被称为身份权。但即使是家庭关系中的这种身份权也是为了确保家庭成员之间的人格独立,或者在家庭成员人格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前提下。因此,可以说,现代法中的身份权不同于古代法中的身份权。它不强调个人依赖,而是强调主体在特定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和独立。现代法中的身份权主要是指亲属权,但不限于亲属权。

身份权和人格权确实不同。德国学者拉伦茨教授在阐述权利类型时认为,个人亲属权是一种不同于各种个人权利的特殊权利类型。个人亲属权和个人权非常相似,没有财产权的性质。这是父母的照顾权,类似的监护权和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之间的共同生活应该受到配偶另一方和第三方的尊重。我们最好把‘个人亲属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类型。它与个人权非常相似,但也有区别,即它是针对身份法关系中的一个人的。个人亲属权和个人权是共同的。它们的共同点是它们严格与个人联系,不能转让和继承。[4]根据拉伦茨教授的观点,个人亲属权和个人权的区别在于个人亲属权是针对特定他人的,它们是相对的,但两者的共同点是不可分割的。正如他的物权也是相对的,这是一种不同于所有权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他们都是物权,统一规定在物权法中。虽然个人亲属权不同于其他个人权利,但它们也具有专属性、对世界、绝对性、非财产性和共同价值的共性。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共性使其具有相同的人身权,不同于各种财产权;区别只是人身权内部的分类标准,不影响同一法律的规定。此外,现代法中的身份权本身也与人格权益有关。王泽健教授认为,身份权是一定身份(特别是亲属)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如配偶之间的权利、亲属权等。身份权还包含人格关系,应属于人格保护范畴。身份法和人格法,属于非财产法,身份法也有人格关系。[1]王立明教授指出,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由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反映了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基于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保护这两种权利有利于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和平等,确认个人的共同价值,鼓励个人控制自己的个人活动,独立从事动,独立从事各种合法的社会交往。[5]由于身份、法律利益和人格权益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人格权和身份权在人身权法中的统一规定合理。

综上所述,作者主张制定统一的人身权法,同意学者以下观点:人身权比人格权更传统合理,恢复人格权丢失的许多身份权益,符合从合同到身份运动的新趋势,纠正人格权不能覆盖身份权益的缺陷,扩大民法坚持权利标准的内容。人身权不会破坏民法典的逻辑和系统要求。涉及人身权制度的主体本身的事项可以作为主要原则,保持民法典的内部逻辑关系和完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