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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权与民法理论不一致

时间:2022-05-07 12:01:26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着作权法》对作人身权的类型设计不合理。

1.将出版权设计为内容之一,不同于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也不是真正的人身权。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出版作品,是指作权人或许可他人的作品,这里如何理解公开?出版是作品公开,是作权人的真实意义,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作品使用方式,同时发行、复制、改编等行为应相同,同时发行、复制、改编等权力,出版权也是一种使用权力。但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版纳入个人权利范畴,显然不适用于财产权范畴。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尚未列出出版权的保护条款。出版权主要是大陆法律国家著作权法承认和保护的个人权利,在英美法律国家著作权立法中,许多不承认出版权,主要原因是出版行为往往与复制、出版、表演、改编等行为相结合,因此不需要设置独立的出版权,出版和上述行为是一种使用权。作为一种使用权,出版权不仅可以行使一次,还可以反复行使,如复制自己的作品;不仅可以自己行使,还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不仅可以转让,还可以继承。作者死后,未公开作品的发表由继承人或作品手稿的持有人决定。《意大利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遗产作品的发表权属于作者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作者明确禁止发表或委托他人发表的除外,《法国作权法》首先将该权利授予作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由其继承人或者遗赠人行使。《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作者未发表的作品,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50年内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没有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因此,无论是国际公约中没有提到的发表权,还是国家关于发表权的相关规定,都不难发现。此外,《法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作者的人身权终身享有,不能转让或剥夺。《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如果出版权是人身权,其保护期不应受时间限制,但恰恰相反,出版权在中国著作权法中有时间限制。例如,公民作品的出版权有时间限制。《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作品的出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至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因此,严格意义上,出版权不属于《人身权法》的范畴。因此,在未来,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中,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2.我国《着作权法》立法中对署名权的解释不准确。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签名权,即作者身份,作品签名权,根据这一规定,一些学者认为中国著作权法中的签名权仍然隐含另一种权利,即作者资格权[16],或者认为签名权是作者身份权[17],签名权和确认作者身份权两者意味着相同[18]。作者认为,签名权应该是姓名权的延伸,根据其内容,应该属于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注: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2)签名权,即作者身份的权利,这里的身份,没有相应的民法身份内容,本义应该是资格),这里提到的作者身份权应该是指作者根据其创作行为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资格的权利[19],或者作者作者享有的权利。因此,这里的签名权不是民法理论的身份权内容,作者的签名(真名、假名、匿名或伪装名)和所有副本,他们必须保持签名状态[21],即作者有权以真实姓名签名,也可以以笔名、笔名、代码或其他形式签名,也可以匿名签名;也可以禁止他人擅自改变签名方式,禁止非作者擅自作为作者签名,签名权是作者资格的权利。民法上的身份权,由于从身份到合同的变化,身份权主要包括:亲属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因此,用作者身份来解释签名权与民法理论不一致,在修改《作者权法》时应表达为作者资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