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论文范文 > 法律论文

大陆法律系统的占有制度以德国为典型

时间:2022-05-17 23:30:01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实用价值和路径占有制度溯源。

中国《物权法》专章规定,占有分为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等,并确认了占有的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在这方面,理论上有一个问题:什么特征的自然事实将与法律规范竞争,成为法律事实?虽然一些学者同意占有的性质是法律利益的观点,然后认为为了从根本上保护法律利益所有者,只有赋予法律利益所有者保护请求的权利,才能真正发挥私人法律救济的作用,[1]但对于为什么占有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法的对象,并应用债权保护方法没有理论解释。以善意获取和实效制度为例,法律牺牲一种权利来保护另一种利益的合理性是什么?法律是如何完成这种利益平衡的设计并进行理论解释的?在实践中,也很难把握占有保护方法的适用,以及善意和恶意的区别。目前,基于债权和物权法律关系的占有,在现行相关制度中有法律规范可循的情况下,《物权法》的单一编制和专门规定占有的意义是什么?如何掌握这一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应用?上述问题的答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通过追溯占有制度的来源,可以找到答案。

说到占有,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应该把这个制度追溯到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由于两者在占有制度背景和概念上的差异,占有在许多理论和争议的基础上变得更加复杂。大陆法律系统的占有制度以德国为典型。现行德国民法和罗马法上的possesio和日尔曼法上的gewere创造了混合占有制度。一般来说,日尔曼法上的gewere更具优势[2]。可以看出,日尔曼法在占有制度历史演变中的地位不容忽视。现代占有制度中的权利推定,重叠占有(如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自主占有和其他所有者占有)和善意取得制度是继承日尔曼法的结果。此外,现代注册制度也与日尔曼法的占有制度密切相关[3]。在遵循罗马法传统完成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大陆法律体系也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改进了一些体系,这往往取决于特定时期的价值选择,占有突出了民法社会关系调节器的特点。当立法者利用占有这个工具来调和利益冲突,给予公众信誉,但也给犯罪分子欺骗利益的道具时,需要解释占有的特点和性质的合理性。如果只是为了交易安全的需要,我们就不会选择动产宣传方法!因为占有的事实状态很不可靠[4],日耳曼法和罗马法所有权转让的程序[5]是历史的答案。是什么让我们做出了这样的选择?漫长的历史演变很难回答。要完成制度建设,不仅要调查实际需要,还要跟踪历史发展的足迹,找到准确的立足点,完成合理性、现实性、自洽性、细致性的理论结构,真正融入现实生活。

人类解决问题的方法,无论是幻想的还是世界性的,都来自于他们自己的意识和社会生活经验。所谓的超级测试也遵循历史足迹,抽象、改进和细致的某些现象。因此,当我们思考我们今天面临的一些问题时,我们最终必须从类似的历史答案中找到出路,并在一定程度上将方法的变异应用于现实。其方法是探索历史概念的原因,并找到对实际问题的参考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