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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身份是继承权的唯一依据

时间:2022-05-17 23:29:41 法律论文 我要投稿

(1)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是确定特留权主体的依据。

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孩子是继承制度的原始动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中明确指出:随着财富的增加,一方面给了丈夫在家庭中比妻子更有权势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利用这种增强的地位改变传统继承制度的意图,以改变孩子的利益。一夫一妻制是基于男性的基本控制权理解这种控制权的目的是生下一个确凿的父亲的孩子。这种父系血统是必要的,因为孩子将来应该以直接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父亲的基本财产。[4]到目前为止,单系继承早已被双系继承所取代,但在许多国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仍然是孩子及其直系血亲的卑微亲属。为最近的亲属保留一定的遗产是最古老、最原始的继承习俗和道德。

继承法是《身份财产法》,规定了基于一定身份关系的财产转让方式。从本质上讲,继承法具有很强的身份法性质。遗产的转让没有对价,也与等价有偿无关。它不符合商品经济法,但与亲属身份密切相关。一定的亲属身份是继承权的唯一依据。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伦理关系决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份额。虽然继承法对继承人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但在法定继承中,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作为获得法定继承权的基本依据。夫妻关系是现代社会家庭关系的核心。因此,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孙女、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着不同身份关系的亲属网络。父母和子女是最近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配偶是血亲的源泉,是婚姻的基础。他们是世界上最密切的家庭成员。他们也是建立特殊身份制度的主体。

(2)养老育幼是亲属之间的基本伦理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是社会上最基本的伦理关系。夫妻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亲属之间的血脉相连,亲情相交,尊重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孩子,帮助缺乏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是大多数国家尊重的伦理和善良习俗。被继承人死后,为法定近亲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将部分财产留在家庭内部,不仅有利于保障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也表达了对其他感情密切的近亲的关怀和思念。这种通过家庭财产继承产生的情感慰藉和对死者的怀念,是最简单、最自然的家庭伦理和道德观念。黑格尔在《法律哲学原则》一书中指出,遗嘱按个人意愿处理财产,其中有许多偶然性、任意性、追求自私目的等因素,承认有权任意订立遗嘱,容易破坏家庭伦理关系[5]。特殊保留制度的建立是通过适当限制遗嘱自由来维持亲属之间的伦理关系和良好习俗。

(3)亲属之间的相互支持和支持是继承期望权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

继承权的产生亲属、配偶、父母和孩子之间的相互支持、相互支持、共同生活是继承人努力工作、积累财富的最重要动力,继承人的财产和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他们的支持和帮助,鼓励和照顾,甚至共同努力,共同创造是不可分割的。在此基础上,史尚宽先生指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应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继承。虽然法律承认并保护了遗嘱的自由,但遗嘱人不能自由地将所有遗产转移给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个人死亡后,部分财产或财产应传递给法定继承人,因为个人财产的发展与家庭成员的协调密切相关[6]。特殊份额制度确认了近亲在遗产积累过程中的贡献,并在继承开始前保护了近亲的继承期望。

(4)相互支持和继承是维持家庭关系的重要途径。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高度发达,但家庭仍然承担着民族和民族繁殖和继承的重要责任,亲属之间的相互支持和继承是确保这一责任实现和维持家庭关系的重要途径。支持功能是家庭的基本功能,继承是亲属之间相互支持权利义务的延伸,继承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家庭支持功能的实现,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有法律支持义务的继承人继承,可以使遗产继续发挥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支持的功能,保持家庭关系的延续和发展。继承人的支持权是以支持义务人的财产为标的物的。支持义务人死亡后,作为支持权利人,当然有权获得义务人的遗产,以继续履行支持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亲属立法中的支持权利人与继承法中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致。陈棋燕先生在解释台湾民法建立特殊保留制度的原因时指出,在固有法中,由于家庭财产制度的长期实施,即家庭财产是父母和家庭的共同所有权,家庭个人可靠的财产是为了生存,所以没有特殊保留制度。但现代民法虽然有家庭制度,但不维持家庭财产制度,因此不有效使用特殊保留规定,以保护共同继承人的最低利益(即特殊保留),使共同继承人试图维持家庭,民法相关家庭制度规定,不仅等于文章,旧的良好习俗,将被摧毁,真诚焦虑[7]。

即使一些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当完善,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为特定近亲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制度并近亲之间的相互支持和相互继承仍然是表达亲情、爱情、维持家庭关系、维持家庭发展和凝聚力的不可替代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