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文件格式》(以下简称新国家标准)。总的来说,在推动政局的公文格式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公文格式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最重要的20个是:
第一类:公文没有标注公文份号,有些虽然有标注,却用3位阿拉伯数字标注,而且标注的位置很随意。
第二类:密级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标注不规范。不准确,出现密级过高或过低,保密期标注为有效期内“发布前”“永久”“长期”“普密”等;有些公文保密期限中使用汉字小写字母。
第三类:公文的缓急时限标注不规范,不急但却标注紧急程度,并未按规定位置标注;有的公文在标题文种前加注紧急程度,如“紧急通知”“紧急报告”等。
第四类:发布机构标识的标注仍然存在着乱象,在行文的机关名称后经常标注“任免通知”“情况通报”“值班通报”等。
第五类:发文字号要素中的机关代字概括得不精确.不庄重,字数过长;年度多用"()"或"[]"括入,在"前"0"处加""字,加"前"0"字,加""字也有","字也有"等字。
第六类:有些上报的文件没有标注签发人,有些虽然标注签发人,但标的不是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机关其他负责人,有的签发人还标注了职务等。
第七类:公文标题三成分不全,不少机关.单位认为发帖机关标志中已有行文机关名称,为避免累赘,文件标题中省去了发文机关的名称;将文种作为公文标题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公文标题的字型使用不规范;公文标题排成矩形或沙漏形等等。
第八类:主送机关标注不规范。除了以上党政机关对“意见”、“决定”文种行文的主要机构标注不统一外,还有不按行文规则规定的情况,就是有多头主送,即主送机关又主送机关负责人;
第九类:文体中结构层次序数语标注存在诸多问题,结构层次序数语后的标点符号一律用顿号,一顿饭吃例如:"一.""(1)."(1)."(1)."(1)";结构层次序数语的字体使用不规范;同一篇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语书写不统一,有几种结构的层次序数语,例如:用“第一”“次序”“再次”,再用“第一”“第二”“第二”“第三”再次运用结构层次序数,如“第一”、“第二”、“第三”。
第十类:随意性增加公文格式元,公文生效标记页无行文时,在第一行注明「(本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