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身份证号码:
让方:身份证号码: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店铺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永嘉县瓯北镇阳光大道公园管理室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2、租赁期限为三年。截至XX年3月10日至20xx年3月9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35万元。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风管电加热器原店铺租赁合同规定的条款,每年定期支付甲方约定的水电费等费用。
3、转让后,店铺现有装修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房地产归甲方所有,不得损坏任何东西。如果房屋需要装修,房屋外不得有任何变化。如果变更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接管前,甲方负责店铺的所有债权和债务;乙方负责接管后租赁期内的所有经营行为和债权。
5、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店铺转让给他人。如发现转让给他人,甲方应立即收回,乙方应承担损失。
6、由于该店产权属于瓯北镇人民政府,乙方租赁后不得说该店由甲方转让使用。乙方应与甲方共同经营,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解释。
7、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经营损失,与甲方无关。但是,如果政府计划国家征用拆迁商店,甲方将退还实际租赁天数的租金。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8、乙方必须如实向甲方解释经营项目。超级经营项目或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政府部分要求停止经营的,甲方应立即收回经营权,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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